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暫行)》蘇財教 [2007]136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一年級以上(含一年級)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學校認定建檔的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各系(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監督學校的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和組織及相關的上報工作。
第六條 系(院)認定評議工作組,以系(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為組長,輔導員為成員,具體負責本系(院)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 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5.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 家庭經濟困難,積極籌措資金繳納學雜費,生活儉樸。
第八條 凡在上學年度內,個人的行為表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受資助資格:
1.虛報、瞞報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2.平時生活中有奢侈消費支出者;
3.偽造家庭經濟困難成員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名額分配。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我校國家助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各系(院)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十條 個人申請。學生根據個人情況于每學年初通過江蘇省學生資助申請平臺提出申請,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后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班級推薦。由輔導員、學生干部、普通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認定評議工作組,具體負責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和監督工作,并負責向本系(院)評議工作組推薦本班獲得國家助學金候選人名單。
第十二條 各系(院)評選。各系(院)評議工作組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選,初步確定獲得國家助學金候選人名單,經系(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在本系(院)范圍內公示3天,如無異議,由專人指導候選學生填寫《國家助學金學生初審名單表》,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查。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真審查各系(院)上報結果,并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
第十五條 學校公示。將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的國家助學金候選人名單,在全校公示,接受師生廣泛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第十六條 學校上報。學校根據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國家助學金最終名單,經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后,上報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上級部門下達到我校資金的情況,國家助學金全額按時發放到學生手中。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系(院)要高度重視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評審條件和原則,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已經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如發現評審期間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獲獎資格,并追回所發的助學金。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正確對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學習和生活,不得揮霍浪費,否則一經發現,學校將取消其獲資助的資格,并追回所發的助學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二〇二二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