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加強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蘇財教[2016]15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97號)文件精神,為了保證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交納全部學費的在籍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學費減免對象
減免學費的對象為在校注冊的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孤兒、本人持殘疾證的學生;享受民政部門低保資助家庭的子女,地方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定為扶貧戶的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少數民族貧困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家庭中父親或母親有傷、亡、殘、病喪失勞動能力無力支付全額學費的學生,因本人患病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家庭的學生等。
第二條 學費減免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習慣。
(二)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奮發向上,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學術活動和社會實踐,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有三門及以上重修者不能給予減免。
(三)學生本人生活儉樸,不鋪張浪費。
第三條 學費減免額度
貧困學生情況每年審核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孤兒學生、殘疾學生和烈屬子女、扶貧戶子女,本學年學費全部減免;低保家庭子女,本學年學費減免額度為3000元(藝術專業學生減免額度為學費的50%);其他特困家庭的子女,本學年學費減免額度為30%—50%。
第四條 學費減免程序
(一)本人申請。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需提出書面申請,注明家庭詳細住址、家庭成員、經濟收入及申請的理由等,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填寫減免學費審批表。建檔立卡、低保家庭子女、殘疾學生、孤兒的認定以全國資助管理系統的名單為準。同時,學生登錄學校學工管理平臺進行網上申報。
(二)年級評議。由所在年級資助評議小組根據學生的申請,該生的家庭貧困情況、證明材料,進行民主評議后,確定初選名單上報系(院)資助工作小組;同時,輔導員在學校學工管理平臺復核學生的申請并提交系(院)分管書記審核。
(三)系(院)評審。系(院)資助工作小組,根據輔導員上報的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資料,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工作。經審查符合學費減免條件的學生,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天內,任何人可以向系(院)資助工作小組提出異議,對被提出異議的學生,應予以重新審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審查不成立的,由各系(院)將申請學費減免學生基本情況統計表、學生本人申請、減免學費審批表和證明材料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系(院)分管書記在學校學工管理平臺簽署審核意見,并提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院)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學生減免學費憑證報校領導核準、簽字,再送交財務處統一辦理。
(五)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程監督學費減免申請審核過程。
第五條 學費減免辦理時間
減免學費每年5月評定一次,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安排,各系(院)負責實施。期間,一年級以及二年級學生辦理下一學年的學費緩繳手續,同時對符合學費減免條件的且已繳納學費的一年級學生,學校統一退還其已經繳納的本學年的學費中應減免部分。退款資格審核工作由學校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將根據當年全國資助管理系統更新數據開展比對工作,對符合下一學年減免條件的學生,實施學費減免,如果不符合減免政策者,則補繳所欠學費。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申請減免學費
(一)受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的學生;
(二)平時鋪張浪費,使用高檔生活用品,有抽煙、酗酒等不良習慣的學生;
(三)上一學年學業科目有三門及以上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學生;
(四)未完成大學生感恩實踐要求的學生。
第七條 當年享受學費減免的學生,如受到學校行政處分,應向學校交回其減免的全部學費;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學生,除需向學校全額退還減免的學費外,并視情節給予學校行政處分。
第八條 各系(院)要努力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教育工作,搭建感恩實踐活動的平臺,鼓勵他們努力學習、艱苦樸素、積極參與實踐活動,感恩社會與學校。享受減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應自愿完成學校規定的感恩實踐活動,每年不少于24小時。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一九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