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視情節嚴重,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條 學生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本細則相關條款,分別衡量,合并就重處理。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屢教不改再次違紀的;
(三)后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實施違紀的;
(五)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的;
(六)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或故意制造障礙妨礙取證的;
(七)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或違紀行為的組織者帶頭者;
(八)妨礙他人檢舉、揭發、提供證據或對檢舉人、證人和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違紀行為,認識深刻,悔改表現突出的;
(二)能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情節輕微,經教育能夠改正,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被處以治安拘留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被處以警告、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性質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在校生因教學需要而出國或出境,違反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視其行為性質、過錯程度和影響,參照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同),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攜帶規定以外的書包、書籍、筆記、通訊設備等考試禁帶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不聽勸告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者;
不聽勸告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不聽勸告在考場或者考場禁止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或擾亂考試秩序的。
第十二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該門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強拿、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傳接物品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卷答案雷同的;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組織團伙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或答案或相應設備參與團伙作弊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過程中,故意擾亂考試管理秩序,妨礙考試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權益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行為的。
第十四條 畢業設計(論文)不合格者,經修改符合答辯要求后可再次申請答辯。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發生嚴重抄襲、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畢業實習嚴重違反職業操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在一學期內,學生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課1學時;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視為曠課)、曠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或被院級抽查到1次者,給予系(院)內通報批評;系(院)內通報批評累計3次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6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7-15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16-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曠課累計達31-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曠課累計達51學時以上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教室、實驗實訓室、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學習場所管理規定,經告誡不改,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打架、聚眾斗毆及其肇事者、策劃者、作偽證者等,除負擔傷者的醫藥等費用外,視其主從身份、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本人雖未動手打人但引發打架事件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引發打架事件后果嚴重或策劃打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邀約院外人員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持械、持兇器威脅或打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引發或參加群毆事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群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故意為打架事件作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以“勸架”、“調解”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惡化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它物品為賭資,進行賭博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次參與賭博或賭資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者或由于賭博產生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變相賭博者,與參賭者同等處分。
第十九條 販毒、吸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成立、加入、利用非法社會團體、組織、邪教等,從事非法活動,或以合法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以及利用迷信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在學校內組織宗教活動或傳教,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未經批準的游行、集會、示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舉行非法游行、集會、示威,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以及組織煽動鬧事者,造成不良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出版、復制、販賣、傳播或組織觀看非法書刊、音像制品、淫穢物品、圖片,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電話等其他通訊工具傳播上述信息,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偷竊、詐騙、勒索他人財物,視其作案價值、次數、手段和認錯退賠等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屢次偷竊、詐騙,情節惡劣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明知他人盜竊作偽證的,或為其窩藏、轉移、銷毀贓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在校內開展不良網絡借貸業務或活動,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誤導學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侵犯他人隱私和權利,對他人有丑化、侮辱、惡意人身攻擊等行為,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妨礙他人通訊自由,隱匿、毀壞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妨礙他人學習、休息、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丑化、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威脅他人或有惡意人身攻擊等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盜用、冒用他人或組織名義進行活動,或盜用、冒用、偽造、變更他人學生證、圖書證、一卡通等有效證件,或外借證件,侵害他人或組織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非法取得、轉讓、轉借公文、印章、簽名、個人檔案及成績單、推薦表、證明、證書、證件等造成不良影響,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以營利為目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性騷擾或流氓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有裸貸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從事色情活動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開、傳播或盜竊國家秘密的,泄露處理保密階段的文件資料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宿舍內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出租、轉讓或違規占用宿舍床位,妨礙他人入住及私自調換宿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區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不聽勸阻,違反宿舍作息制度,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晚歸、夜不歸宿者,不交驗證件、不進行登記、不說明理由,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不聽勸阻,飼養或容留動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學校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不聽勸阻,攜帶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進入校園、在校園內違規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蝕、具有放射性、傳染性、細菌或病毒標本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的,或違反實驗實訓、資料室等安全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違規將易燃易爆品、危險試驗品等帶離實驗實訓室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學生宿舍、教室、實驗實訓室等重點防火場所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使用電爐、電飯鍋、酒精爐、熱得快等電器加熱或升溫器具,使用800W及以上的大功率電器,燃放鞭炮、放飛孔明燈,私接、亂拉、移動、破壞電源線路或通訊線路等,不聽勸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擅自挪用、故意毀壞用電設施或者消防、監控、門禁等安全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校園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違反交通法規在校園道路上進行自行車特技或溜冰、滑板和輪滑等運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攀爬翻越陽臺、圍墻(欄)、門窗或其他建筑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高空拋物或引發高空墜物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其他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學校《學生上網行為規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在申請表彰、資助、獎勵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虛假申請證明或故意隱瞞家庭真實經濟情況,影響教育公平,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社會實踐或實習單位所屬行業職業道德,或在專業實踐中不遵守誠實守信原則,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男女交往過程中行為不端,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違紀處理程序
第四十二條 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
(一)涉及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的,由教務處和學生所在系(院)負責,學生工作處參與;涉及其他秩序的,由保衛處負責,學生所在系(院)和學生工作處參與。
(二)調查時,要了解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經過和搜集相關旁證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讓學生深刻認識錯誤并做出檢查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對當事人或證人的詢問,應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制作詢問筆錄。
(三)負責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的部門,要根據學生錯誤事實和學校有關規定,做出違紀性質的認定并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并征求學生工作處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四條 學生違紀處理的審批:
(一)嚴重警告及以下的處分由系(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提出處分意見并行文,報學生工作處批準。
(二)記過及以上的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提出處分意見,學生工作處組織系(院)及相關部門審核并行文,報分管校領導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涉及考試違紀作弊、群架等違紀行為,學生工作處會同教務處、保衛處和系(院)按規定處理程序,報分管校領導、校長審核同意,從重從快處理。
(四)涉及多系(院)的學生違紀處分,由學生工作處牽頭并與有關系(院)、部門討論審核后,按照以上審批權限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四十六條 處分決定行文公布后,應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學生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文件之日起10日內,可以參照學校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九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附加給予下列限制:(一)在表彰、獎勵、資助評審期間違法違紀及處分期限內,取消獲得表彰、獎勵、資助等相關資格;(二)開除學籍的,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在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規定遷回原戶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章 違紀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條 處分決定書送達后,學生所在系(院)應及時通報學生家長。同時系(院)有關人員要與受處分的學生談話,進一步幫助其提高認識。
第五十一條 受處分學生的所在班級,應指定兩名學生干部作為聯系人,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受處分的學生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輔導員匯報思想。
第五十二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在校期間確實能認真改正錯誤,表現突出者,處分滿6個月后,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同時附相關的思想匯報,經班委討論通過,輔導員同意,各系(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解除處分。
第五十三條 受記過處分的學生,在校期間確實能認真改正錯誤,表現突出者,處分滿10個月后,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同時附相關的思想匯報,經班委討論通過,輔導員同意,各系(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解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校期間確實能認真改正錯誤,表現突出者,處分滿12個月后,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同時附相關的思想匯報和有關系(院)證明材料,經班委討論通過,輔導員同意,系(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報學生工作處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可以解除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同時處分決定和撤銷處分要在全校范圍內公布,并由學生所在系(院)通知學生家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中未列舉的學生違紀行為,參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其他校內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〇一七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