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讓學生在校期間享受醫療保險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蘇教財〔2009〕48號)和《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蘇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和商業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生應當參加居民醫保,自愿參加學平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章 居民醫保
第四條 學生參加居民醫保,實行年度登記申報制度,登記申報期為每年9月-11月,符合參保條件的學生(含因病休學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進行參保登記,因學生個人原因未進行參保登記導致未申報,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五條 學校根據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規定,按時組織開展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登記申報繳費等工作。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所需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和政府共同分擔;個人繳費標準按照蘇州市規定執行,由學校從學生繳納的代辦費中支出代繳。學校代繳醫療保險費后,發生轉學、退學或其他終止學籍等情形的,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持有蘇州大市范圍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低保邊緣重病困難救助證》、《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等的參保學生,父母無工作單位且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參保學生,家長持有蘇州市總工會核發的《蘇州市特困職工救助證》的參保學生,以及持有非蘇州大市范圍縣(市、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參保學生,應主動申報減免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持有蘇州大市范圍低保、低保邊緣和五保供養證件等的參保學生和非蘇州大市范圍縣(市、區)級以上行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參保學生,應主動申報實時醫療救助。
第八條 符合醫療保險費免繳和實時醫療救助的參保學生,蘇州大市范圍的應提供上述證件的復印件,非蘇州大市范圍的應提供上述證件的復印件和原戶籍地縣(市、區)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原件等。免繳和實時醫療救助的資格認定以蘇州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認定為準,作為申報免繳依據。
第九條 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結算年度以蘇州市規定為準,原則上為新生自入學當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其后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學生自參保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在校期間學生患病,應持《蘇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至蘇州市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一條 新生在參保后市民卡發放前,因病在蘇州市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待領到市民卡后,持市民卡、學生證、病歷資料、醫療票據等至校醫務室審核報銷。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寒暑假和因病休學等原因不在校期間,需要在蘇州市區之外住院治療的,可選擇居住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應于結算年度內持市民卡、學生證、病歷資料、醫療票據等至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報銷,無需辦理居外醫療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在校駐地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住院就醫的參保學生,須至就診的蘇州市級醫院醫務管理部門辦理轉外住院登記備案手續,在指定醫院發生的轉外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應于結算年度內持市民卡、學生證、病歷資料、醫療票據等至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四條 參保學生寒暑假、因病休學等原因在原戶籍地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至校醫務室審核報銷。
第十五條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特困學生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大病生病學生,其社會醫療救助按照《蘇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執行;學校根據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規定,協助告知其年度醫療救助情況。
第十六條 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第三章 學平險
第十七條 為提高學生醫療保障水平,學校結合蘇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實施情況,制定學生學平險方案(包含意外傷害險和住院險),為學生保險提供輔助服務,作為學生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實施學生學平險的承保保險責任時,按照自愿原則,由學生自主參加;在發生承保范圍的保險責任時,協助進行保險理賠。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學平險,投保手續由學生資助中心協助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期限按投保合同約定期限。
第二十條 學平險的保險責任原則上包括學生在校期間意外醫療門診、團體補充住院醫療、意外傷殘、疾病和意外身故保險;具體保險責任和支付比例根據有關規定以保險合同約定,并由保險公司在辦理投保手續時以投保確認函形式告知學生。
第二十一條 參加學校組織的學平險學生,須在醫保定點或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就醫,理賠范圍與蘇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一致,是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后個人自負金額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參加學校組織的學平險學生,就醫發生的屬于承保責任范圍的醫療費用,在完成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后,按照保險條款規定準備如下材料,做到發票時間須與病歷時間、事故經過說明相吻合;發票用藥明細須與病歷相吻合,并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校學生工作處協助進行理賠。
(一)意外醫療理賠材料:
1、經學校相關部門蓋章的理賠申請書,理賠現場學生本人填寫(見附件1);
2、門診病歷原件(含病歷封面);
3、醫藥費發票原件;
4、經學校相關部門蓋章的意外事故經過說明(見附件2),交通事故需提供責任認定書原件;
5、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6、在校期間學校統一申辦的銀行卡復印件;
7、若住院還需提供住院費明細清單及出院記錄(小結)原件;
8、相關檢查報告復印件(化驗單、B超及影像報告單)。
(二)疾病住院理賠材料(就醫刷醫保卡):
1、首診病歷原件(就診病史資料);
2、發票原件,出院小結原件,費用清單原件;
3、如有檢查提供:相關檢查報告復印件(化驗單、B超及影像報告單);
4、被保險人身份證(正反面);
5、在校期間學校統一申辦的銀行卡復印件;
6、外地就醫需要先至蘇州社保中心結算后理賠,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平險的理賠費用,由保險公司認定后直接支付到學生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述學生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若有與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本辦法所述學生學平險,若有與國家政策或保險合同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或保險合同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