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落實精準資助和資助育人工作要求,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積極上進,使各項資助得到合理分配,體現(xiàn)社會和諧、教育公平,讓更多的學生受益,教育學生回報母校,感恩社會,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07〕94號)的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經費是指政府、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或資助我校學生學習的專項經費,資助經費優(yōu)先面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注冊在校的全日制學生。
第四條 學校資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教育權為核心,完善資助體系,落實精準資助,擴大受助比例,創(chuàng)新資助實施,提高資助水平,形成學生資助工作的長效機制,促進教育公平。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生為本和實事求是相結合。學生資助堅持立德樹人、強化思想引領,堅持以生為本、立足成就學生,堅持服務發(fā)展、激勵學生成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其家庭經濟狀況為依據,實事求是,杜絕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二)公開公正與隱私保護相結合。學生資助以公開公正為基礎,堅持資助項目、申請條件、評審過程和資助結果公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得到資助、表現(xiàn)突出學生得到鼓勵;資助認定和公示不得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不得涉及學生及家庭隱私,宣傳勵志典型應征求學生本人意見,實物資助不得以符號化方式將困難學生和非困難學生割裂區(qū)分。
(三)精準資助與資助育人相結合。學校通過困難認定,精準識別資助對象,對孤殘、低保、五保供養(yǎng)、建檔立卡、烈士、因公犧牲軍警、特困職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學生予以重點資助;學校將資助工作納入人才培養(yǎng)核心任務,整合課堂內外以及誠信、勵志、志愿服務和社會責任感教育活動,形成合力,實現(xiàn)資助育人目標。
第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guī)定,采取各種措施,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綠色通道、入伍學生國家資助、求職創(chuàng)業(yè)補貼和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shù)荣Y助項目,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一)獎學金
1.政府獎學金:由政府設立,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實施參照《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和《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執(zhí)行。
2.學院獎學金:由學院設立,分為校級獎學金和捐贈獎學金,具體實施參照《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執(zhí)行。
(二)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由政府設立,具體實施參照《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辦法》執(zhí)行。
2.學校助學金:由學校設立,具體實施參照《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校級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評定辦法》執(zhí)行。
3.捐贈助學金:由企業(yè)、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具體實施參照捐贈助學金對應管理辦法執(zhí)行。
(三)助學貸款:銀行提供,用于資助具有中國國籍、誠實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yè)所需基本費用的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已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yè)務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需求原則上通過生源地助學貸款解決。
(四)勤工助學:學校設立,是指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獲取報酬、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資助方式。
(五)學費減免:學校設立,用于資助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生活簡樸的孤兒、殘疾學生、低保、建檔立卡、特困職工、五保供養(yǎng)、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警家庭等的在校生。
(六)困難補助:學校設立,主要針對突發(fā)、臨時和特殊性經濟困難,重點資助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傷害和嚴重自然災害、家庭出現(xiàn)突然變故及其他突發(fā)特殊性困難而確需資助的在校生。
(七)綠色通道:學校設立,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報到實行“綠色通道”,學生到校后先行辦理報到手續(xù),核實情況后根據規(guī)定實施資助;對個別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無法維持正常學習生活的新生,發(fā)放學習生活用品和生活補貼等。
(八)應征入伍學生國家資助:政府設立,用于鼓勵全日制普通學生應征入伍,對畢業(yè)生、在校生實行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對退役復學學生實行學費減免。資金優(yōu)先用于貸款償還。
(九)求職創(chuàng)業(yè)補貼:政府設立,用于資助在畢業(yè)年度內有就業(yè)意愿且積極求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獲得助學貸款或持有殘疾證的全日制普通畢業(yè)生。
(十)應屆畢業(yè)生赴蘇北基層單位就業(yè)學費補償:政府設立,用于鼓勵全日制普通畢業(yè)生面向蘇北基層單位就業(yè),對畢業(yè)次年6月30日前與蘇北基層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到崗且連續(xù)工作達3年及以上的學生實行就業(yè)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優(yōu)先用于貸款償還。
(十一)發(fā)展性資助:學校按照人才培養(yǎng)要求,通過實施道德浸潤、精神激勵、能力拓展、朋輩輔導、學業(yè)幫扶、就業(yè)援助等第二課堂發(fā)展性資助項目,提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培養(yǎng)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以分管校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處(部)、團委、財務處、紀檢監(jiān)察室等部門負責人,系(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為成員的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籌規(guī)劃全校學生資助與資助育人工作;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確定校資助工作計劃,決定資助工作重要決策,解決資助工作重大問題。
(二)制定學生資助管理辦法、評審實施辦法等制度文件,完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三)制定資助資金使用預算,確定年度資助資金比例和規(guī)模,決定資助資金使用額度。
(四)對資助政策措施的執(zhí)行過程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五)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評審結果,審批勤工助學崗位和報酬發(fā)放。
(六)加強對外聯(lián)系交流,擴大資助工作影響力,爭取校外資金,拓展資助資金渠道。
(七)研究和解決學校資助工作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學生資助政策執(zhí)行機構,負責日常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完善學校助學體系。
(二)負責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摸底,建立和管理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庫。
(三)負責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政策的宣傳工作。
(四)負責全校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協(xié)助經辦銀行做好督促還款等工作。
(五)負責特困生困難補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六)負責特困生學費減免申請的受理、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七)負責新生“綠色通道”工作。
(八)負責全校勤工助學活動的開展、管理及酬金的核算、發(fā)放工作。
(九)對參加勤工助學特困生進行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務技能等培訓。
(十)負責組織評定國家獎助學金及匯總上報、歸檔建檔等工作。
(十一)向上級部門報送各類資助統(tǒng)計報表及材料。
(十二)向學生宣傳蘇北就業(yè)學費補償?shù)日摺?/span>
(十三)為應征入伍學生申請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四)對受資助的學生開展誠信感恩教育。
(十五)完成上級、學校交辦的其他各項資助工作任務。
第九條 系(院)成立以總支副書記為組長,教師,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系(院)認定評議工作組(一般為5~7人),負責本系(院)獎助工作;下設以年級或班級為單位,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普通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評議工作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系(院)主要職責如下:
(一)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學生的動態(tài)管理工作。
(二)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納入系(院)學生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系(院)各類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的評議初審工作,做好入伍學生國家資助工作。
(四)組織在校生申請助學貸款,開展還款、征信和貸款逾期催收工作,加強貸后管理。
(五)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做好勤工助學學生考核、報酬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開展資助育人研究,配合做好學生資助績效評價。
(七)加強學生教育管理,引導合理使用獎助資金,結合實際自主開展誠信、勵志和社會責任感教育。
(八)負責本系(院)學生資助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獎助工作。
第十條 財務處負責編制學生資助經費預決算,根據評審結果及時發(fā)放獎助資金,會同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對學生資助經費預決算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jiān)督,同時負責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經費的來源由財政撥款、學校事業(yè)收入和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構成。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工作獎補經費專項用于發(fā)展性資助或專項資助、資助育人活動和研究、辦公設施添置等各類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員經費。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政策規(guī)定從事業(yè)收入中按6%的比例足額提取學生資助經費,設立助學獎學專項經費,用于學校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和發(fā)展性資助等活動支出。
第十五條 捐贈獎助學金由捐贈者出資,設立應遵守國家法規(guī),符合學校規(guī)定。捐贈獎助學金名稱一般定為“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辦法一般命名為《蘇州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學校以保基本、兜底線為原則,以多元混合資助方式,統(tǒng)籌不同專業(yè)、年級、學生經濟困難程度和資助項目進行資源配置,依據量化測評和認定結果,分類施策,分檔資助,對特殊困難學生按照最高標準資助,助學金優(yōu)先資助特殊困難和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省定標準和比例資助。
第十七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系(院)應加強受助資格審查,堅決杜絕把不符合國家獎助資格條件學生納入資助范圍;嚴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明確認定標準和資助檔次,禁止輪流坐莊、平均資助等。
第十八條 校學生資助經費年終若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條 評審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制定的評審實施辦法進行,遵循學生申請、民主評議、學校審定的原則,原則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級評審辦法,確保符合條件學生獲得獎勵或資助。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的實施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余類型學生獎助一般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
第二十一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校性學生獎助評審工作,流程如下:學生根據獎助條件提出申請,系(院)評議工作組組織民主評議和初步審核,將建議名單及申請材料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匯總后,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僅內網可查。
學生資助申請材料按規(guī)定分級報送,申請信息錄入指定管理信息系統(tǒng)。評審結果須通過學生工作處(部)或系(院)行文公布。
第二十二條 助學貸款結算后的結余資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原則上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發(fā)放;國家助學金分春秋兩個學期發(fā)放,其余獎助資金在評審完成和資金到位后發(fā)放。獎助資金發(fā)放到學生在校期間繳納學雜費的個人銀行賬戶,不發(fā)放現(xiàn)金。
第四章 宣傳、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系(院)應采取集中和分散的方式,充分利用招生、迎新、誠信主題教育月和資助實施等關鍵節(jié)點,積極開展資助政策和工作流程宣傳;學校招生辦公室要按照上級規(guī)定向所有新生郵寄國家和學校資助政策簡介及《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等材料,確保符合條件學生申請資助的權利。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與系(院)和相關部門協(xié)作,建立健全資助信息報送發(fā)布機制,通過上級部門和新聞媒體積極宣傳我校資助成效。
第二十四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要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榮辱觀,引導學生理性、適度消費;強化學生對借貸風險的認識,幫助學生增強金融、網絡借貸和網絡安全防范意識;與安保處協(xié)同,及時發(fā)布詐騙、不良網絡借貸等預警信息,提高學生防詐騙能力。
第二十五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要按照信息管理要求,嚴格信息管理系統(tǒng)使用權限,加強學生信息和賬號密碼管理,防止學生信息和資助信息泄露;對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學生資助工作納入學生工作年度考核,各系(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各類學生獎助的評審工作,確保獎勵資助資金真正用于符合條件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資助經費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評審結束后及時發(fā)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和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滯留獎助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和學校規(guī)定等予以處理處罰。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資助檔案是指學校相關部門在辦理學生資助業(yè)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貧困生資料庫副本。
(二)生源地貸款相關材料。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相關材料。
(四)國家助學金相關材料。
(五)各類獎學金相關材料。
(六)勤工助學相關材料。
(七)綠色通道相關材料。
(八)臨時困難補助相關材料。
(九)資助育人成果相關材料。
(十)入伍國家資助相關材料。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重要材料。
第二十九條 學生資助檔案采用學校和系(院)兩級管理模式,按照上級和學校檔案的要求,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院)分工負責,按年度負責收集、整理后,移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一存檔。
第三十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檔案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校性學生資助檔案的建立、保管和查閱工作,幫助、指導和檢查系(院)學生資助檔案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 學生資助工作人員、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文件完整性,因工作變動或離職應及時將經辦文件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學生資助檔案的借閱、復印、銷毀等,應征得業(yè)務主管部門同意;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不具保存價值的資助工作材料,應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交由保密機構進行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