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系(院)黨組織工作,提升系(院)黨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院(系)黨組織工作標準》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系(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加強自身建設,履行本單位黨建工作主體責任,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圍繞學校中心任務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保證黨的建設及人才培養、教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三條 系(院)黨總支會議(以下簡稱會議)是系(院)黨的工作的主要決策形式。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會議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決定,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
(二)討論決定本單位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根據學校黨委安排和管理權限,討論研究本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整、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與培養等工作。
(四)研究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穩定工作、保密工作、統一戰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定期調研、分析研判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狀況,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五)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由黨總支委員會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教材選用、教師引進、學術活動等重大問題上,應由黨總支委員會先把好政治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審核把關的程序、辦法按照學校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教師引進一般須經過組織談話、外(函)調等程序,課程建設和教材選用一般須經過教師申請、系(院)審查小組審查等程序,學術活動一般須經過單位(個人)申請、內容審查等程序。
(六)討論決定黨支部的調整設置及換屆、后進黨支部常態化整頓、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黨員隊伍建設、黨員組織處置等相關工作。定期聽取基層黨支部工作匯報。
(七)討論決定黨的建設工作計劃和總結、黨費使用計劃和報告、黨務公開等重要事項,黨內表彰、處分和向上級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討論決定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九)討論決定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十)擬向學校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及其他需要由系(院)黨總支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會前準備
第五條 會議議題由系(院)黨總支書記確定,其他委員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報書記審定。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第六條 每次會議的議題和時間,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會議討論有關重要問題時,書記、副書記應在會前進行溝通。
第七條 會議議事時,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系的,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 會議召開
第八條 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不得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總支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會議由系(院)黨總支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由書記委托一名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條 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總支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需事先向書記請假。缺席者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或書面表達。
第十一條 參加會議的成員為黨總支全體委員。根據會議議題,可吸收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書記、副書記商定。列席會議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會議實行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正、副書記、委員或列席會議的相關人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與會成員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
第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要對與會人員討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在取得與會人員的認可后,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十四條 會議的決定或決議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出席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表決后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會議對與會人員提出的不同意見,應予以高度重視和慎重處理。如對問題發生較大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后,再安排討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議情況向學校黨委報告。
第十六條 凡涉及保密的事項和議事情況,必須嚴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會議必須由黨務工作人員記錄,并妥為保管,存檔備查。會議原始記錄應包含議決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員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總支書記審定,必要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章 決定或決議的落實與反饋
第十八條 對因故缺席會議的委員,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本次會議的決定或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黨委反映,但在本級或學校黨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二十條 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抓好貫徹落實。
第六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系(院)應對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落實情況進行定期總結;系(院)領導班子成員應將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和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執行情況是系(院)黨建工作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將作為系(院)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不遵守規定、不履行職責的,要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追究責任,必要時進行組織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學校所屬各系(院)黨總支,機關黨總支、教學教輔機構黨總支等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