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師德師風建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全體教職工。
二、負面清單范疇(禁止和限制行為)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在校園內傳播宗教(迷信)和組織開展宗教(迷信)活動。
(四)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的。
(五)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包括利用網絡從事該類活動。
(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七)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九)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十)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十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十二)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十三)在招生、考試、評先推優、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學生獎助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四)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五)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六)抄襲剽竊、篡改侵占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十七)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十九)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二十)違反保密制度,發生泄密行為。
(二十一)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對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處理
(一)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
教師工作部為師德師風失范行為案件舉報受理單位和調查取證單位,工會等相關部門為復核部門,紀檢監察室為監督部門。
1.教師工作部接到群眾舉報或自行發現線索后,在第一時間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2.工會聯合相關部門對舉報案件進行復核,復核時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教師工作部根據復核結果提出處理結果,上報學校。失范行為人是中共黨員的,由黨委組織部會同紀檢監察室提出黨紀處分意見。
4.學校研究確定最終的處理決定。
5.教師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處理決定。
6.處理材料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7.教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向工會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由工會牽頭組織復查和答復。
(二)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
教職工發生負面清單所列的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中共黨員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意見。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時有專門文件規定的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但不得少于24個月。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應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
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
各系(院、部)、各部門是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本單位教職工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職責。學校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各單位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的核心內容。
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教師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檢討,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五、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教師工作部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