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以及其他有有關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監督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系(院、部)、部門、直屬單位等單位的正職領導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評價。
第五條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黨委領導、組織部等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處組織實施,學校有關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確因審計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由審計處委托實施。
第七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應當包括領導干部整個任期。任職時間較長的,以近三年的情況為主,必要時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黨委領導,組織、紀檢監察、財務、后勤、審計等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
第九條 組織部主要工作職責:
(一)向履任的領導干部告知其崗位的經濟責任;
(二)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計劃名單;
(三)向審計處出具審計委托書,通報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
(四)根據審計結果,對應當作出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向校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紀委監察處主要工作職責:
(一)向審計處通報所掌握的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原任職單位的有關情況;
(二)調查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
(三)根據審計結果,對應給予黨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做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財務處主要工作職責:
(一)根據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明確相關經濟責任;
(二)向審計處提供審計所需要的財務管理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后勤處主要工作職責:
(一)根據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制定相關的經濟責任及指標;
(二)向審計處提供審計所需要的資產管理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處主要工作職責:
(一)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組織部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獨立實施審計;
(二)出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通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情況;
(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經濟目標或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
(七)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八)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按年度計劃進行。每年年底前,由組織部提出下一年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名單,報經學院黨委會議批準后列入審計處年度審計計劃,組織部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處實施。
委托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姓名及簡要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的名稱及簡要情況、審計期間、審計范圍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處成立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項目復雜、涉及金額較大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聘用中介機構人員參與審計。
第十七條 審計組應在實施審計工作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提交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及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審計所需資料。
審計資料主要包括:
(一)所在部門審計期間的預算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經濟合同、招投標文件、以往的考核檢查結果等資料;
(三)固定資產明細賬,使用、處置記錄,固定資產交接表等資料;
(四)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五)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第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擬定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的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于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一條 經審計處審定的審計報告報分管審計工作校領導審批后發出,主送組織部,抄報校領導、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任職單位(部門),并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或者校領導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原任職單位(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五章 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等,在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二十五條 學校組織部門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歸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全資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審計處承擔。。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