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證教學質量,預防教學工作中各類事故的出現,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教學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受到影響的事件,均屬于教學事故。
第三條 做事故記錄時,應明確列出事故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事故責任人不得以部門代替。
第四條 對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調查認證充分,處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根據事故所涉及的不同教學環節,教學事故分為兩類:教學類和教學管理類。
第六條 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三個級別:I級為重大教學事故(是指人為因素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Ⅱ級為教學事故(是指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Ⅲ級為教學違規(是指責任人疏忽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教學事故事項與教學事故等級對應關系見附表1。
第七條 若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教學事故的,可視情況從重認定事故等級: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Ⅲ級教學違規,認定為Ⅱ級教學事故;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Ⅱ級教學事故,認定為Ⅰ級重大教學事故。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八條 學校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由學校分管教學的副院長擔任組長,黨委宣傳部、人事師資處(教師工作部)、教務處、質量保證中心負責人擔任組員,負責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工作。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承擔教學與教學管理工作的各二級學院、部門應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成員不少于3人,由行政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對本二級學院(部門)教學事故進行初步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或所任課程歸屬二級學院(部門)進行查實,由二級學院(部門)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初步認定事故等級,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附表2),在事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教務處。
第十一條 Ⅲ級教學違規由責任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認定,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核定;Ⅱ級教學事故由二級學院(部門)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初定,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認定;Ⅰ級重大教學事故由二級學院(部門)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初定,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認定,由院長辦公會最終審定。
第十二條 教務處向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及時下達《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通知書》(附表3),相關二級學院(部門)接到通知書后3日內送達責任人。
第十三條 凡違反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規定,但尚未列入附表1中的教學事故,由責任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參照本辦法提出認定處理意見后,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認定。
第四章 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四條 Ⅲ級教學違規,在事故責任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內進行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人扣發當月預發工作業績獎的10%,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第十五條 Ⅱ級教學事故,在全校進行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人扣發當月預發工作業績獎的30%,取消事故責任人自認定教學事故起一年內各項評優評獎資格,事故責任人當年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級最高為基本合格。
第十六條 Ⅰ級重大教學事故,在全校進行發文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人扣發當月全部預發工作業績獎,取消事故責任人一年內各項評優評獎及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事故責任人當年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為不合格,教職工年度考核最高為基本合格。
第十七條 各類教學事故處理結束后,處理結果均在人事師資處(教師工作部)、教務處及相關二級學院(部門)備案,并作為學校各類考核依據。
教學事故產生嚴重后果或屢次造成教學事故,學校可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實行降聘甚至教學崗位解聘。
第十八條 事故責任人為外聘教師的,參照本辦法處理。Ⅲ級教學違規扣發事故責任人該門課程課時費的30%;Ⅱ級教學事故扣發事故責任人該門課程課時費的50%;Ⅰ級重大教學事故扣發事故責任人該門課程課時費的100%,并予以解聘。
第五章 教學事故的申訴
第十九條 若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有異議,應在接到《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通知書》(附表3)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申訴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對教學事故的申訴由質量保證中心組織調查,經復議后在接到申訴的15個工作日內將《教學事故申訴回復書》(附表4)送達申訴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辦法(2005.11)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組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