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規范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原則
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以教師崗位聘任的職責和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為依據確定評價內容,堅持“質量導向、綜合評價、促進發展”的原則。
二、評價范圍與條件
1.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對象為承擔我校全日制班級教學計劃內課程教學的任課教師。
2.教學科研型教師、教學為主型教師獲得“優秀”等級需要全年完成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所要求的教學授課工作量,非專任教師(含聘在專技崗的領導干部,以下同)對應完成職稱(教學科研型)所對應教學授課基礎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職級 | 教學授課 (教學科研型) | 教學授課 (教學為主型) |
正高 | 128課時 | 192課時 |
副高 | 192課時 | 288課時 |
中級 | 256課時 | / |
助理、員級 | 256課時 | / |
試用期 | 192課時 | / |
三、評價內容
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由學生評價、院(部)考核小組評價、同行評價和督導評價組成,四項的權重比為40%、30%、15%和15%。評價成績缺項時,其權重均分入其他項,學生評價不能缺失。學生評價以評價教師的師德師風、教學方法、課堂管理、教學效果為主;院(部)考核小組以評價教師的師德師風、教學能力、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參與度及成果為主;同行重點評價教師的專業素養、教研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督導綜合評價課堂教學的各方面情況。各項評價量表針對教師教學的現狀和教學改革的重點實行動態調整,學生評價量表和同行評價量表由教務處牽頭成立研究組制定。調整時充分征詢校內外專家意見,確保量表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院(部)考核小組評價量表由各教學單位根據本單位特點研究制定,督導評價量表由學校質量保證中心牽頭制定。
院(部)考核小組由院(部)長、副院(部)長、督導組長、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和督導組長由院(部)長、副院(部)長評分,院(部)長、副院(部)長無需院(部)考核小組評分。
四、評價辦法
1.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的各項評價均采用“百分制”,并按照權重比例計算總分。
2.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以院(部)為單位分類,統一評價,分類評定等級。非專任教師按照承擔教學任務的學科專業屬性納入相應單位。評為“優秀”等級依據院(部)內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總分排序確定,“優秀”名額原則上控制在參評人數的30%以內。
3.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評定為“不合格”:
(1)教師在教學中出現嚴重違反師德師風問題,并被學校通報批評;
(2)在學校專項教學檢查或抽查中未達到合格者;
(3)指導的畢業設計(論文)被省教育廳抽檢后結果為不及格(以省教育廳正式發文時間為準)。
4.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級:
(1)教師在本年度內出現教學事故;
(2)教師未能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
(3)教師在課程教學中學生評價未能達到60分或督導評價未能達到60分。
5.教師在評選當年滿足合格的條件,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參評“優秀”:
(1)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評分在院(部)參評教師中排名前15%;
(2)擔任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評分在本院(部)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中排名前50%;
(3)參與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教改課題、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精品課程、教材建設等項目(省級排名前5,國家級排名前8),且作出實質性重大貢獻;
(4)教師本人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教學比賽中獲省級三等獎及以上;
(5)教師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比賽中獲獎。A類比賽獲省級三等獎及以上、B類比賽獲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畢業設計(論文)獲省級三等獎及以上。
6.教師在評選當年評定為“合格”,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認定為“優秀”,晉檔需本人提供支撐材料。晉檔教師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中教學質量工程建設項目獎勵,不另作教學質量獎勵:
(1)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專業、課程、教材、資源庫、實訓基地等質量工程項目獎項(排名前5);
(2)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省排名前3,國排名前5);
(3)獲得省級職業院校教學能力大賽一等獎及以上;
(4)教師本人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教學比賽中獲省一等獎及以上;
(5)教師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A類比賽中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畢業設計(論文)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
上述教學成果均要求政府部門主辦。晉檔不占用院(部)名額。晉檔申請于當年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五、評價的組織與實施
1.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由分管教學校長牽頭,成立由教務處、質量保證中心、教師工作部和教學單位院(部)長為成員的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組。工作組負責年度評價工作,教務處具體組織實施。
對于有異議的內容,須由工作組全體成員表決決定,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2.學生評價、同行評價數據每學期采集一次,成績按平均值計算,院(部)考核評價每學年進行一次,教學質量考核每年定級。
3.年度評價實施前,教務處下達具體評價實施的文件,對評價工作具體安排和布置,各院(部)按照要求,結合本單位特點組織評價。評價結果須由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組會議審定、公示,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公布。
六、評價結果的使用
1.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結果是教師教學質量獎勵的主要依據,是教師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學年度考核成績,是教師各類評優評先、各類崗位聘任和選拔獎勵的重要依據。
2.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評定為“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安排教學工作,并由所屬教學單位制定教師進修方案,經人事師資處、教務處審定后安排在崗學習。
3.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為“優秀”等級者(不含晉檔教師),教學質量獎勵金額3000元。
4.凡獲評教學質量優秀的教師必須參加當年度學校教學比賽,成績排名前十的教師認定為學校“年度教學能手”,并另行獎勵2萬元/人。
七、其他事項
1.教師對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訴由質量保證中心受理,并牽頭調查,予以處理和答復。
2.本辦法發文之日起實施,由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教務處承擔,此前與本辦法沖突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